长顺县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长顺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18 10:29

顺县财政局

        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长顺县2021-2023年

        农业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长寨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及省州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保险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以及我县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县财政局等九个部门研究制定了《长顺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顺县财政局   长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顺县农业农村局

        长顺县统计局   长顺县乡村振兴局    长顺县金融业发展

       服务中心

长         长顺县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长顺县气象局

        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      2021年8月19日

       长顺监管组



           长顺县2021-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

为做好我县保险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贵州省 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黔南州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财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全省“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以推动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 农”领域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助推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2022 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 用好用足 14个中央财政补贴和3个中央奖补政策。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继续实施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 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新 增辣椒、茶叶和鸡养殖农业保险,明确 2021-2023年全县中央财 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 件1),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其中,2021年新增三个中央将补的内容如下:

1.辣椒种植保

(1)保险标的: 辣椒

(2)参保主体: 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 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3)参保条件:

①辣椒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连片亩数不低于100亩, 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起保连片亩 数不低于30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 低于1 亩;

②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必须符合辣 椒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③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应账册齐备, 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④优先承保农业高效示范园区范围内的辣椒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 的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辣椒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病虫(鼠)害造成的损失;

②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

③风灾(6 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④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5)保险金额:

①线椒保额:1000元/亩。

②朝天椒保额:1200元/亩,费率和各级保额比例参照线 椒比例。

(6)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已采摘辣椒的损失;

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④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7)保险期间

①除另有约定外,辣椒的保险期间按其生长期确定保险期 限,轮作辣椒一年最高承保2个批次。

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8)赔偿处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株数

保险蔬菜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时 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险辣椒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

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开花坐果前

保险金额× 50%

果后至采摘前

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险金额×80%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 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实际种植面积。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 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③保险蔬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④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2.肉(蛋)鸡养殖保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蛋)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蛋)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蛋)鸡全部投保,不得进行选择性投保:

①投保的肉(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②投保时肉鸡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③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 只以上;

④投保肉(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 小时内,造成保险 肉(蛋)鸡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③山体滑坡、泥石流;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中毒、触电;

⑥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

(蛋)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①肉鸡保险:每只保额35元。

②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

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同一批次,则按 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保险数量按每批次或每栋禽舍存 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赔偿处理

①保险肉(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鸡日龄(天)

8-15

16-30

31-45

46-60

61-75

76-90

90以上

赔偿金额(元)

5

10

13

16

20

25

35

保险蛋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鸡饲养

(天)

15-30

31-60

61-90

91-120

121-15

0

151-35

0

351-44

0

441-50

0

500以

赔偿金额

(元)

8

16

22

26

32

40

28

16

0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与非保险肉(蛋)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 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 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 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肉(蛋)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3.茶叶种植保险

(1)参保主体: 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 大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2)参保条件

①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②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 年(含)以

30年(含)以下;

③生长正常。

(3)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的死亡或采摘期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

②旱灾、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③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损失率达20%起赔。

(4)责任免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④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 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⑤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 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金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茶叶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苗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每亩保险金额12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6)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茶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②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x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单位面积平 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最高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比例计算赔偿,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采摘期

高赔偿比例

春梢期

50%

夏梢期

20%

秋梢期

3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做大做强地方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围绕全县地方特色优 势农产品布局规划,聚焦坝区(园区)和规模化种植基地、养殖 场,在全面推进自然灾害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价格指数保险、养殖保险、种植保险等险种,逐步实现对主导产业优势单品的自 然灾害险和价格指数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风险保障。企业及种植户不得选择季节性承保,如企业及农户选择季节性承保保险公司可拒绝承保。目前,我县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件2),具体保险内容如下:

1.精品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等 精品水果同时符合下列投保条件的,种植农户或专业合作社应将全部投保,不得进行选择性投保: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点;

②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 3 年以上且已经处于丰盛挂果期;

③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④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⑤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果实或果树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②山体滑坡、泥石流;

③火灾、雷击;

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⑤病虫害。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苹果种植保险按照每亩风险保障2200元确定;葡萄种植保险按照每亩风险保障1500元确定;猕猴桃、梨、桃子、李子种植保险按照每亩风险保障2000元确定;精品水果 果树保额统一为主险保额的 40%,果实保额为主险保额的60%。

(5)保险费率:6%;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等品种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果树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特别说明: 果树的赔偿以果树死亡为前提条件,矮化果树以每亩100株为标准;荞化果树以每亩45株为标准。果树死亡率达到20%为起赔基础。

果实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同生长期精品水果每亩赔偿比例

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20%

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

40%

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60%

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 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 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过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 的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投保面积小于其应投保面积 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 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 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特别说明: 已投保的苹果、葡萄、梨、猕猴桃、桃子、李子因管理不当或放弃管理所带来的损失视为人为因素造成,不予任何赔偿。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因近年的生猪价格市场波动起伏较大,暂按照贵州省养殖行 业公认16 元/公斤的肉料成本比价作为保险价格参考基数、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可控内调控价格为13 元/公斤-19元/公斤,约 定每头出栏生猪的重量为 100公斤,确定每头生猪价格指数的保 险金额为 13 元/公斤-19元/公斤,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按照出 栏批次每月一批,即12批次确定保险费率为4.5%。

赔偿处理:生猪价格指数按照中国政府网每月公布的全国生 猪出栏市场价各低于约定保险金额时,即时发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按照当月生猪出栏的实际头数,在约定的批次头数内结合市 场价格低于约定公斤的实际差额计算赔付。

3.蔬菜保险                                     

(1)参保品种(纳入县蔬菜发展产业的以下品种均可投保):

根菜类、甘蓝类、茄果类、香菜类、叶菜类、甘薯类、食用菌、 鲜食玉米。

(2)参保主体: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

大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其中,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费率下浮20%)。

(3)参保条件:

①蔬菜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连片亩数不低于100亩, 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起保连片亩 数不低于30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 低于1 亩,食用菌单品种起保为10000棒;

②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必须符合蔬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③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④优先承保农业高效示范园区范围内的蔬菜种植企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 的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病虫(鼠)害造成的损失;

②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

③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④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5)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已采摘蔬菜的损失;

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④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具体见附件2)。

(6)保险期

①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按其生长期确定保险期

限,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4 个批次。

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x(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株数

保险蔬菜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保险蔬菜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非叶类蔬菜

花坐果前

险金额×50%

坐果后至采摘前

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险金额×80%

类蔬菜

植成活后10日内

保险金额× 50%

10日后至采摘前

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险金额×80%

用菌

菌棒生产至接种前

险金额×60%

接种后至排场前

险金额×80%

场至采摘1个月之间

保险金额×100%

采摘1个月后至采3个月前

险金额×75%

采摘3个月后至采摘5个月

险金额×40%

采摘5个月后至采摘结束

险金额×30%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 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实际种植面积。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③保险蔬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④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 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4.肉牛养殖保险

(1)参保条件

①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②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投保标的

①投保的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牛畜龄在6 个月(含)以上7 周岁以下(不含)(6 个月以下的小牛不在此保险范围);

③投保的肉牛须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能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进行选择性投保。

(3)保险内容

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头

保额8000元、费率6%、保费480 元;

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 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

(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 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疫病;

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③泥石流、山体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一条第(1)项中列明的高传染 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5)责任免除

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B.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C.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D.保险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E.保险牛被盗、互斗致死及淘汰宰杀。

F.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②保险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A.每头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 赔偿金额=市场价格×死亡数量

B.每头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C.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x(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牛与非保险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绿壳鸡蛋、绿壳蛋鸡(肉鸡)价格指数保险

以适度规模生态散养方式,养殖规模500羽以上绿壳蛋鸡价 格指数保险,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按长顺县顺智绿壳蛋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养殖模式,实现 “应保尽保”。

(1)绿壳鸡蛋按照产蛋情况分为绿壳鸡蛋(纯品一级)和 副蛋(杂品二级),分级投保,纯品一级按 1 元/枚,杂品二级 按 0.8元/枚确定成本价格。

(2)绿壳蛋鸡产蛋后的淘汰鸡参照肉鸡保额进行承保。

(3)保险费率:5%。

(4)保险期限:一年

(5)约的销售批次:12批次(一月一批次)。

(6)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以长顺县顺智绿壳蛋鸡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养殖联动模式作为投保主体,销 售批次为12 批次,即每月为一个批次,当月销售的上旬、中旬、下旬平均价格低于每枚鸡蛋或每斤肉鸡约定的价格时,以销售票 据和财务凭证作为证据支撑,即启动理赔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7)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承担最高比例为40%,州级 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自交每枚鸡蛋和每 羽肉鸡(含公鸡)保险费的 30%。

(8)责任免除:对家禽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肉鸭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鸭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鸭”),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鸭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投保的肉鸭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含)以上,且经过 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②投保时肉鸭满 8 日龄(含)以上;

③从事肉鸭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 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 只以上,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100 只以上;

④投保肉鸭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 为因素在连续 72 小时内,造成肉鸭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 单批次养殖总量的 8%(含8%),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因人为因 素故意造成的肉鸭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死亡肉鸭必须经过无 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鸭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

肉鸭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鸭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肉鸭保险:每只保额25 元、费率 3.20%、保费0.80元/只。

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鸭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 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鸭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保险数量按每批次或每栋禽舍存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 赔偿处理

①保险肉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鸭数量x 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鸭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鸭日龄(天)

8-15

16-25

26-35

36-45

46-55

56-90

赔偿金额(元)

5

8

12

16

21

25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鸭与非保险肉鸭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鸭实际养殖数量。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鸭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 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 鸭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肉鸭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⑤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鸭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鸭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政府 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7.刺梨成本损失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刺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③种植1年以上和盛产期的果树;

④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刺梨 果树或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②山体滑坡、泥石流;

③火灾、雷击;

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刺梨幼苗期按照成本投入每亩自然灾害风 险保障600元确定;成树期(挂果期)按照成本投入每亩自然灾 害风险保障1200元确定(果、树分离,果实占60%、保额为720 元/亩,果树占40%、保额为480元/亩,果树死亡率达20%起赔)。

(5)保险费率: 6%。

保险金额及分摊比例详见附件2。

(6)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①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树木死亡除外):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x 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

60%

膨大期

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90%

熟期

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刺梨,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过一定时间观 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②树木死亡时按死亡率进行赔偿。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投保面积小于其应投保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刺梨实际种植面积,以每亩110 株确定。

8.花椒种植保险

(1)承保条件

     ①符合管理部门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集中连片种植;

③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

④生长和管理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椒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 灾、暴雪、旱灾;

②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③火灾、爆炸、雷击;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 损失率达20%起赔参。

(3)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 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④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⑤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 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4)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标的种植所发生的成本确定,包括: 种子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花椒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

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花椒与非保险花椒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9. 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经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品种,符合长顺县普遍采用的 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③辣椒必须整块连片种植,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不得参加投保。

(2)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种植户。

(3)参保条

起保连片亩数不低于50亩。

(4)保险期限

自保险辣椒、茄子、茭白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茄子、茭白收获完毕时止,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辣椒、茄子、茭白在约定销售期间的市 场监测平均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成本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6)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④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⑤鸟害及施用农药等原因;

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⑦已采收的辣椒、茄子、茭白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⑧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7)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①辣椒、茄子、茭白价格指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理赔金额参照辣椒、茄子、茭白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 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约定。

理赔金额=(总产量÷投保亩数)×(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

均价格)x投保亩数

②价格监测及确认: 以被保险人当季辣椒、茄子、茭白销售 票据和财务凭证并结合当地当季辣椒、茄子、茭白销售平均价格(政府相关机构和承保单位共同认定),作为核定保险价格的依据。若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即启动理赔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③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强化农业保险宣传。县级各有关单位,各镇(乡)、街 道要强化农业保险工作宣传,要在每年5月份前,组织召开本辖 区农业保险推动会,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宣传教育 培训计划。增强工作主动性,采取险种宣传会、小广播宣推、宣 传折页、墙体广告、理赔现场会、新媒体宣传等创新宣传方式, 积极主动开展农险宣传工作,引导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 支两委开展多元化宣传,在重点乡镇、村寨、坝区(园区),采 取院坝会、赶场天宣传、培训班等方式,深入乡村宣传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注重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增 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加快农业保险服务创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 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 区块链、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探索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加快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农业保险电子保单与电子档案试点。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 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加强价格 指数保险、养殖保险、种植保险等险种创新,建立和完善涵盖财 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保险+ 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推广。鼓励引导传 统农业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支持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体系建设。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 据地区风险差异,合理确定农业主导产业费率水平,实现基于产品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气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保 险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提高信息共享,加强对农业保险 经营主体承保理赔业务的实时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六)继续实施脱贫地区费率优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 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 号)、《中 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 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 号)、《省财 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黔南州 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财金〔2021〕 13 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村振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针对中央奖补的茶叶、蔬菜和鸡 殖险种,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费率下降 20%。

(七)探索建立大灾应急机制。县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 情况,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与农业保险经办机 构沟通,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经办机构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能力,提升我县大灾应急能力。鼓励购买商业再保险,增强经办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

(八)大力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承保机构要积极与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我县农业主导产业保 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付处理 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 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确保足额赔付。加大镇村基层协保体系 建设力度,重点坝区(园区)、生产基地、养殖场实现协保人员 “一对一”定点联系服务,织牢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要及时开展定损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接案后,一般 案件应在 3个工作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 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 农业、林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 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进行不 得低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 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支付到被保险 人的账户上,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针对赔付条件,承办 机构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九)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 理的通知(财办金〔2021〕71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农 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如 实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及有关资料,相关保单数据 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同时,保险经办机构在申请补贴资金时要同时提交一份完整的有关保单或票据的复印件到县 财政局备案。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 算”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保险机构提交的保费补贴申请和 符合条件的保单数据后,要抓紧进行审核,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 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保险资金及时兑付,强化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为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按照省、州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调整至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县农 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相应的由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 调整至县财政局。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强化全县农 业保险工作统筹领导,确定我县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加强与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切实抓深入抓具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 案,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各自责任,进一步明确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按照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 体部署,切实做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协作配合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督查考核到位。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对于本方案印发前,经办机构已签订的 农业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按照遴选工作以及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提取按 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支付。各险种补贴政 策见附件1、附件2,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该补贴比例进行出单,否则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其中,茶叶、蔬菜和家禽保险责任、保额、费率等,参照《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 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和《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奖补家禽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8号 ) 执 行;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二)严格审批备案。自本方案印发后,新开办的地方特色险种,经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备案,否则不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断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时限要求。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严格考评评价。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承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保险经办机构和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州有关考核办法做好各年度考核工作。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省《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 施意见》工作方案实行。

1.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2.长顺县2021-2023年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


1

2021-2023 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位:元、元/亩、头


品种

费率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

农户部分

补贴类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

中:产粮大县

700

4.5%

31.5

40%

30%

4.5%

10.5%

15%

700

4.5%

31.5

47.5%

33%

4.5%


15%

中:产粮大县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600

5%

30

47.5%

33%

4.5%


15%

小麦

中:产粮大县

480

2.5%

12

40%

30%

4.5%

10.5%

15%

480

2.5%

12

47.5%

33%

4.5%


15%

500

4%

20

40%

30%

4.5%

10.5%

15%

甘蔗

600

4%

24

40%

30%

4.5%

10.5%

15%

铃薯

580

3.5%

20.3

40%

30%

4.5%

10.5%

15%

8000

6%

480

50%

17%

9%

9%

15%

能繁母猪

1500

5%

75

50%

17%

9%

9%

15%

肥猪

800

4%

32

50%

17%

9%

9%

15%

合险

1250

0.24

3

50%

30%

6%

14%

0

灾险

1250

0.16

2

50%

30%

6%

14%

0

合险

1250

0.24

3

30%

30%

7.5%

17.5%

15%

火灾险

1250

0.16

2

30%

30%

7.5%

17.5%

15%

制种

1000

6%

60

40%

30%

4.5%

10.5%

15%

玉米

800

6%

48

40%

30%

4.5%

10.5%

15%

800

6%

48

40%

30%

4.5%

10.5%

15%

央奖补险种

辣椒

( 线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

种植户)

1000

5%

50

30%

40%

5%

5%

20%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4%

40

30%

50%

5%

5%

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

种植户)

1200

5%

60

30%

40%

5%

5%

20%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4%

48

30%

50%

5%

5%

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

种植户)

35

2.5%

0.875

30%

40%

5%

5%

20%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2%

0.7

30%

50%

5%

5%

10%

(   绿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

种植户)

40

2.5%

1

30%

40%

5%

5%

20%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2%

0.8

30%

50%

5%

5%

10%


国家和省级自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 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2:

长顺县 2021-2023 年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明细

(单位:面积-亩、保额-元、费-%、保费-元、财政补贴-元)

序号

级补贴

州级补

县级补

农户交费

1

2200

6%

132

52.8(40%)

26.4(20%)

13.2(10%)

39.6(30%)

2

1500

6%

90

36(40%)

18(20%)

9(10%)

27(30%)

3

梨、猕猴桃、桃子、李子

2000

6%

120

48(40%)

24(20%)

12(10%)

36(30%)

4

生猪价格

1600

4.50%

72

28.8(40%)

14.4(20%)

7.2(10%)

21.6(30%)

5

根菜类

(含生

姜、茭

)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800

5%

40

16(40%)

8(20%)

4(10%)

12(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800

4%

32

12.8(40%)

6.4(20%)

3.2(10%)

9.6(30%)

6

甘蓝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200

5%

60

24(40%)

12(20%)

6(10%)

18(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200

4%

48

19.2(40%)

9.6(20%)

4.8(10%)

14.4(30%)

7

果类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000

5%

50

20(40%)

10(20%)

5(10%)

15(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000

4%

40

16(40%)

8 (20%)

4(10%)

12(30%)

8

菜类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200

5%

60

24 (40%)

12(20%)

4.8(10%)

18(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200

4%

48

19.2(40%)

9.6(20%)

4.8(10%)

14.4(30%)

9

叶菜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000

5%

50

20(40%)

10(20%)

5(10%)

15(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000

4%

40

16(40%)

8(20%)

4(10%)

12(30%)

10

甘薯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000

5%

50

20(40%)

10(20%)

5(10%)

15(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000

4%

40

16(40%)

8(20%)

4(10%)

12(30%)

11

食用菌

企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200

5%

60

24(40%)

12(20%)

6(10%)

18(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200

4%

48

19.2(40%)

9.6(20%)

4.8(10%)

14.4(30%)


12

食玉

业及合作社(含一

种植户)

1000

5%

50

20(40%)

10(20%)

5(10%)

15(30%)

贫户及边缘易致

1000

4%

40

16(40%)

8(20%)

4(10%)

12(30%)

13

养殖

8000

6%

480

192(40%)

96(20%)

48(10%)

144(30%)

14

绿壳鸡蛋(价格指数)

品一

1

5%

0.05

0.02(40%)

0.01(20%)

0.005(10%)

0.015

(30%)

品二

0.8

5%

0.04

0.016

(40%)

0.008

(20%)

0.004(10%)

0.012

(30%)

15

25

3.20%

0.8

0.32(40%)

0.16(20%)

0.08(10%)

0.24(30%)

16

(幼树期)

600

6%

36

14.4(40%)

7.2(20%)

3.6(10%)

10.8(30%)

17

(成树期)

1200

6%

72

28.8(40%)

14.4(20%)

7.2(10%)

21.6(30%)

18

1000

5%

36

14.4(40%)

7.2(20%)

3.6(10%)

10.8(30%)

19

(价格指数)

2000

5%

100

40 (40%)

20(20%)

10(10%)

30(30%)

20

(价格指数)

2000

5%

100

40(40%)

20(20%)

10(10%)

30(30%)

21

辣椒(价格指数)

2000

6%

120

48(40%)

24(20%)

12(10%)

36(30%)

注:

①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结合我县辣椒近3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 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每公斤2.0元为

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000公斤, 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                                                             


②茄子价格指数保险:结合县市茄子种植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茄子目标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进行计算,按照每公斤1.0元为标

准,每亩预期产量2000公斤,每亩险金2000元。

茭白价格指数保险:结合县市茭白近3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茭白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每公斤2.0元为

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000公斤, 保险金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