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山林防火线,共筑美好新家园。

2025-01-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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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顺县实际,特发布长顺县森林防火通告。


一、防火时段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二、禁火区域

森林防火期内,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为野外禁火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为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全年野外禁火。


三、森林防火禁止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炼山、烧炭、烧秸秆、烧杂草、烧垃圾、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放牧坡等其他用火。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烧烤、篝火、玩火、点火照明、烧火做饭、烧火取暖等。

(五)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蜂(窝)、烧蚁、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

(六)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爆破等一切明火作业。

(七)严禁在禁火区内使用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或设施。

(八)严禁在禁火区内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等活动。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如遇下列情况,严禁报备野外用火:

1.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或遇干旱、大风等天气;

2.防火计划或相关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

3.用火区域附近未开设必要防火隔离带、未清理易燃物及存在输电路线故障等用火潜在隐患。


五、预防扑救

(一)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管控;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和公安局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县、乡、村三级林长、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三)如发生森林火情,当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机构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近就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长顺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
县森防办:4840211       
县林业局:6825119   
消防大队6821119       
长寨街道:6821519
广顺镇:6860006         
白云山镇:6865216
摆所镇:6620088         
鼓扬镇:6921092
代化镇:6672141         
敦操乡:4840326

长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